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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人民政府关于《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2- 11- 30 15: 55浏览次数:

布乡振发〔2022〕39号

《布拖县防返贫致贫风险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脱贫攻坚办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凉山州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布拖县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防返贫保障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基金,用于户籍在本县区域内,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在全面落实各项已有帮扶政策后,仍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农户的救助。

第三条  防返贫保障基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

第四条  县党委、政府是防返贫保障基金的筹集主体,防返贫保障基金来源于本级财政投入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基金收益。

第五条  我县防返贫保障基金的募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防返贫保障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加强防返贫保障基金存放管理,基金专户资金严格按照《凉山州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凉财规(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救助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救助

全县有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及有致贫风险的布拖县农村户籍人口。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产生大额支出,或因有大学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家庭成员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通过各级各部门政策性报销、救助、救济和社会各界捐赠、帮扶以后,家庭自付部分支出仍然较大,且家庭自身无力承担,导致家庭有返贫风险的已脱贫户及布拖县农村户籍人口;已脱贫户及布拖县农村户籍人口中通过民政各项救助及各项政策帮扶以后,家庭仍然面临较大基本生活困难,导致家庭有返贫风险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户、孤老户、孤儿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其他有返贫风险的特殊情况:因家庭短暂陷入困境,经县乡村振兴局研究,认为有必要救助的其他已脱贫户及布拖县农村户籍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救助对象

一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其他安全住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其他政策扶持购买的除外);二是家庭有其他经营性用房的;三是家庭成员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四是家庭成员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自己又不改造的危房户;五是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六是家庭成员现拥有能正常使用的非生产性用车的;七是属于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八是隐瞒家庭收入的;九是家庭人员不配合、不参与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的;十是其它县乡村振兴局研究后不予纳入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救助类型及标准

(一)因病救助类。因病或因意外伤害出现人身伤害(自身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外)需要医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重特大疾病慢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落实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及重特大疾病慢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落实后,按个人自付部分的90%给予救助。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2次,每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二)因学救助类。因家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在校在籍学生,在充分享受各类教育帮扶政策补偿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普通高中与职高救助标准:3000//年;大学救助标准:1.专科救助标准:3000//年;2.本科救助标准:4000//年。

(三)因灾救助类。在充分享受各类救助政策后,因灾造成家庭人员伤亡、唯一房屋损失严重、或灾后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难以保障,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1.因灾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或失踪的,对死亡或失踪人员家属每户给予20000元的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2.因灾造成人员受伤的,参照因重特大疾病可能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3.因灾房屋损失严重、需加固改造或重建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防贫保障金救助;4.因灾造成灾后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难以保障的,每户农户给予救助1000元以内的防贫保障金,用于购买家庭必备的生活用品和粮油、衣被。每户农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

(四)意外事故类。对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经司法程序后仍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事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伤残,在经过各类政策救助后,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1.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失踪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2.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参照因重特大疾病可能有致贫返贫风险农户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每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

(五)特殊救助类。对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残疾人户、孤老户、孤儿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在享受各类政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采一事一议式,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每户农户每人给予救助3000元、每户不超过20000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农户每年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

(六)其他救助类。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其他应救助情形的,在享受各类政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可申请基金对该户进行适当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每户农户每人给予救助3000元,每户不超过20000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每户农户享受防返贫保障基金救助不得超过1次。

第十条  救助申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初审所在村委会对农户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审。村委会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召开由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等参加的会议,逐户分析救助原因,综合研判,并提出救助措施建议,拟提出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拟定名单报各乡镇党委、政府复核。

(三)乡镇初定乡镇组建复核工作组,对各村委会拟定上报的农户开展入户核查;入户核查结束后,乡镇召开会议,初步评定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四)县级核定

1. 政策核定。致贫或返贫的主因行业主管部门对拟救助对象是否全面落实了各项已有帮扶政策进行核定。县医保局同时需根据因病拟救助对象名单核定救助金额

2. 信息比对。乡村振兴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名单,分别反馈公安、交警大队、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人社等县级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拟救助对象家庭机动车信息、住房信息、重大经营实体信息、经商办企业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等情况等进行数据核查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核查比对结果反馈县乡村振兴局

3. 名单初定。乡村振兴局对县级相关部门数据核查比对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初定名单(包括救助金额)。

4. 名单审定。乡村振兴局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初定名单(包括救助金额),形成最终救助名单(包括救助金额)。

(五)公示公告县级相关部门核定救助人员名单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反馈至各乡镇、村,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救助类型、救助金额等信息。各村最终名单及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上报乡镇存档。核定结果有疑问的,县乡村振兴局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入户进行复核。

(六)拨付发放乡村振兴局根据该户审定的救助金额,报县财政局资金计划进行程序性复核后,由县乡村振兴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至救助对象社保卡中,并将有关凭证存档。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季度申报救助一次(一季度:410日前;二季度:710日前;三季度1010日前;四季度:110日前)。

第十二条  防返贫保障基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组建防返贫保障基金下达、监管防返贫保障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作为防返贫保障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防返贫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接受社会捐赠。乡(镇)村负责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户、组织申报、公示公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层面要在政府网站上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乡层面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农民夜校、电视、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过程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县为单位向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报送上月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防返贫保障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给农户不得将基金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基金作为其他帮扶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得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等其防贫救助无关支出。

第十七条   乡村振兴部门应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防返贫保障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申请救助的时间从202211日起。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教体科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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